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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杨丹
半路夫妻,老汉先走,老太太认为房子是他们的婚后财产,应该归她自己独有。26日,重庆街道崇智社区居民张淑(化名)阿姨一早便来到社区,焦急地找到社区调解员来给她评评理。
事情是这样的:张淑1995年经人介绍与于老汉相识,并于当年结为夫妻。于老汉有一儿一女。十几年来,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与儿女的关系也比较和谐。去年11月,于老汉病故,留下一处50平方米的住房,此房是他们婚后共同购买。于老汉住院期间及办理丧葬等一切费用,都由其女儿于香(化名)负担。另外,当时与于老汉同住的还有儿子(现被劳动教育)。于老汉去世后,于香与继母张淑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双方为继承权争吵不休。
听了张淑老人的叙述,调解员劝导老人不要着急,马上向驻街单位的律师寻求帮助。据常春律师事务所江顺龙主任介绍,根据《继承法》有关条款,于老汉的子女可以和张淑共同继承其房屋所有权,张淑无权独自继承。
听了律师的解释后张淑大哭起来,社区工作人员一直从旁积极劝解。同时,工作人员还向于家姐弟解读《继承法》,于家姐弟既懂得了自己的继承权及应得份额,又明确了应当尊重继母合法权益的道理。经过数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共识:由张淑一次性付给于家姐弟人民币14万元,房屋产权归张淑华所有,今后于家姐弟不再向张淑要求额外继承权。双方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事情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