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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一版合议庭遂批准同意采用记账式提存的方法。南方证券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率即达39.6%。
记账式提存创新了破产财产分配提存方式,及时排除了干扰,避免大额债权诉讼影响破产财产分配。这一做法保障了南方证券广大债权人及时、顺利地得到分配款项。
创新三:
重仓股票实物分配
相较于一般破产案,南方证券破产案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家证券公司的破产,股票等证券性财产是主要的破产财产。但是,南方证券的特别棘手之处是:持有的股票高度集中在“哈药”和“哈飞”。
十多年前,尚不规范的中国股市盛行“庄家”操纵股价,南方证券便以手法彪悍、行事大胆著称。从2000年起,南方证券及其关联公司,不断利用巨额违规资金买入“哈飞”和“哈药”。
然而,一路向下的市场给了南方证券最无情的打击。为了“托住”股价,南方证券“饮鸩止渴”,买入更多股票,于是陷入了“越跌越买、越买越亏”的恶性循环。到了最后,南方证券持有的“哈飞”和“哈药”股票数量,接近或超过两家公司流通股的90%,以致南方证券被业界戏称为“傻庄”。
进入破产程序,如何处置南方证券手上的这个“烫手山芋”成了最大的难题。
“‘双哈’股票是一颗定时炸弹,处理不好,将给市场带来灾难性后果。”证券监管部门领导极为关注。
当时主要有几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大宗交易。“意向买家提出以每股5.07元的价格收购‘哈药’,这个价格太低了,‘哈药’当时的市价有十多元。”破产清算组组长说。
二是分批出售。根据两只股票的成交量和市场承接力计算,出售过程需要费时好几年,债权人等不起。
在研究论证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了将“双哈”股票直接向债权人分配的设想。“这种方案的优势在于,一是分散了市场风险,债权人分到股票后可以自行判断和决定持有或出售股票,以及何时出售、以什么价格出售。”审判长介绍说,“二是可以使‘双哈’股权结构趋于合理,恢复股票的正常流通秩序。三是效率高,能够立即兑现债权。”
但是,实物分配方案同样面临诸多难题。第一道“坎”是部分债权人不愿意,认为“双哈”股票价值存在市场风险,自己无权做主。合议庭和破产清算组多次协调沟通,一再分析该方案利大于弊。直至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一天,这部分债权人才同意实物分配方案。
“他们表态同意后,心里悬着的石头才放下来。”破产清算组组长说。
该方案的实施还要过“法律坎”,债权人当中有不少是银行、地方政府、农村信用社等,还有少数香港、台湾籍人士。依照法律规定,他们不得持有股票。
方案采取了灵活措施,对地方政府等不得持有股票的债权人,把股票划到其授权机构,对少数境外人士则折价变现。
2007年11月23日,南方证券破产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核心内容是实物分配5亿余股“双哈”股票。深圳中院随即裁定认可该方案。
分配到位后,“双哈”股票复牌,先是两个跌停,然后随着大市行情震荡上扬。“哈飞”和“哈药”的60个交易日平均价分别为每股24.16元和10.95元,大大高于大宗交易买方出价。
重仓股票实物分配,一举解决了巨额证券资产处置和破产财产分配两大难题,闽发证券破产案、汉唐证券破产案也借鉴采用了实物分配的方式。
创新四:
高效就是保护债权人利益
2012年12月17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南方证券破产程序,这标志着历时六年的案件基本画上句号。
六年的时间不短,但是对一起处置资产超百亿的破产案件来说绝对不长。在六年中,合议庭共评议南方证券清算工作事宜达485次,作出裁定246份,作出的批复、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更是多达1000多份。破产清算组和合议庭在工作中始终追求依法快些、再快些,因为高效率就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
实现行政清算与破产清算两阶段的债权申报衔接,是办案提速、减负的一个创新。
南方证券债权人众多且分散在全国各地,在此前的行政清算期间已向行政清算组申报过债权。破产程序启动后,通常要求债权人再次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
“最小的一个债权才数千元,光申报就让人家跑深圳两趟,成本太高。”破产清算组组长说。
为了节约债权人成本,南方证券破产案创造性地采取了申报新模式:由破产清算组向各债权人发出通知,征求债权人是否确认其向行政清算组的申报材料转为向破产清算组申报,由破产清算组进行审核。
这一做法为广大债权人节约了重复申报的成本,得到所有债权人的一致同意。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的“权力机关”,重大事项皆须由其拍板。然而,南方证券的普通债权人达409户,需要分配的财产高达百亿,频繁地组织这么多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必将耗费大量时间、人力。
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办法应需而生。南方证券破产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仅有一项议程——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而且该次分配并非结案前的最后一次分配,且是分配现金。
在这种情况下,经破产清算组建议,合议庭批准了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邮寄会议资料和表决结果的运作方式。遵循该方式,债权人会议高效地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保障了部分出于成本等因素考虑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中小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节约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工作成本,提高了破产清算工作效率,得到了债权人的广泛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