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方证券)破产清算程序。该案共审核各类权利申报2132笔,确认普通破产债权204.97亿元,处理衍生诉讼332宗,处置各类资产137亿元,清偿债权133.07亿元,整体分配比例达64%。
该案是中国证券公司破产案中规模最大、新类型问题最多、法律关系最复杂的,深圳中院采用了多项创新做法——关联公司合并清算、重仓股票实物分配、破产财产记账式提存、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屡创先河,并由此确立为此类案件处理的“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对此给予高度评价。
中国证监会相关领导评价说:“南方证券破产案创造了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丰富经验和诸多创新,是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标杆。”
深圳市主管副市长批示:“南方证券破产清算一案涉案金额之巨、法律关系之复杂在我国以往处置同类案件中属罕见。深圳中院及有关工作人员克服重重困难,为案件的最终审结作出了重大贡献,应予以肯定和表彰。”
创新一:
关联公司合并清算
南方证券曾是中国证券公司的“龙头”,一度在中国资本市场叱咤风云。它的破产涉及到十几万股民、数百亿债权,也是国务院部署的全国证券公司风险综合治理的重头戏。
深圳中院是全国最早成立专门破产审判业务庭的法院,对南方证券破产案高度重视,组成五人合议庭,并指定分管副院长亲任审判长。2006年8月16日,深圳中院裁定宣告南方证券破产还债,同时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
南方证券债务规模大,409家债权人申报的普通债权金额达342亿元,经审核确认的普通破产债权204.97亿元。而南方证券自身账面资产并不多,但是因为出于操纵股票、逃避监管等目的,南方证券注册了“空壳”公司,还利用大量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这部分财产才是南方证券财产的大头,权属尚有待确认。
最典型的代表是华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德)与上海天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天发)。长期以来,这两家公司的客户都认为自己是在与南方证券做交易,这两家公司的债权人也向南方证券申报债权。经调查,华德、天发与南方证券存在高度关联关系,资产、账册、管理人员均存在混同。如果分别破产,势必造成资产权属无法厘清,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维护,也必然影响清算的效率。合议庭提出一个思路:分别宣告上述两关联公司破产,同时与南方证券破产案合并清算。
这无疑是一个大胆的设想,但存在两个障碍:其一,虽然与南方证券高度关联,但是天发、华德毕竟是独立的公司法人,在法律上能与南方证券合并破产清算吗?其二,两家公司分别在上海、南京注册,深圳中院能否管辖两家公司破产案件?
合议庭经过研究论证,华德、天发是南方证券的壳公司,系由南方证券完全控制的融资平台,三家公司的合并清算符合法律原则,也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必要之举,遂将上述两公司纳入南方证券合并清算的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且指定天发、华德的破产清算案交由深圳中院管辖。
2007年3月21日,深圳中院裁定宣告华德、天发破产还债,并裁定两案与南方证券案合并清算。
华德、天发与南方证券的合并破产清算,突破了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有利于彻底解决证券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高了清算工作的效率,也节约了清算人力和费用资源,更好地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这一做法不仅被随后福州中院审理的闽发证券破产案以及深圳中院审理的汉唐证券破产案所借鉴,还作为创新成果被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所吸纳。
创新二:
破产财产的记账式提存
南方证券在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时,未了诉讼所涉债权额数十亿。而依照法律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应当将涉诉未决的债权分配额进行提存。
“当时,南方证券可供分配的财产才70亿元左右,如果提存40多亿元,债权人的清偿率就非常低,效果很差。”破产清算组组长说。
在僵局面前,破产清算组提出了“记账式提存”的设想,即不为上述未决债权实际预留相应分配款项,只是记录在账。如果提存债权得到确认,则以后续变现的破产财产按分配比例清偿。
合议庭反复查阅案卷材料,对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分析,认为该涉诉债权并不是对南方证券享有的真实债权。再加上南方证券后续破产财产远大于应当提存的分配款,不会实际损害到未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