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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蒲芳路一间500余平米的商业房,张文奕原本在这里开了间餐厅。
去年5月,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因原房主贪污,房屋作为涉案财产被拍卖,他则被强行清出餐厅。现房主以“买房时包括店内物品”为由,拒绝归还原本属于张的古董装饰等财产。据张初步估算,损失达200万元。
张将现房主告上法院,请求续租,希望保住物品,一审被驳回后,张提起上诉。时至今日,张已经奔走一年,却依然未能如愿。与此同时,现房主正在寻觅买家,欲将房屋连带古董装饰出售。
□现状
装修搁浅古董无法拿回
3月底的一个周末,蒲芳路上人流涌动。道路南侧,一间门脸房木门紧锁,玻璃上还有未拆除的胶带,荒废的房屋与周边的红火景象极不相称。
这里原本是张文奕经营的餐厅。张探着头,透过透明玻璃向屋里看去,“这是已经铺好的燃气管道,这是我们装好的楼梯,还有从山西运来的门楼、格栅”。说着,张叹了口气,“可如今,都取不回来了”。
去年5月,房屋作为涉案财产被拍卖后,屋内的装修搁浅,古董无法拿回。店内此前从山西购进20个明清时期的格栅,以及一大两小共3座清代古董门楼,据张称,仅其中一个大门楼就花费了30多万元。据张称,初步估算,无法取回的古董加上装修费用,损失共计200万元。
一年以来,张曾多次联系现房主李靓,希望取回本应属于自己的物品,抑或继续租赁房屋以减少损失。“但李靓一口回绝了,不同意租给我们,更不归还物品。”李靓的理由是,店内现物品属于拍卖时同房屋一起移交过来的,因此拒绝归还。
与此同时,现房主正在寻觅买家,欲出售房屋。出售的联系人王先生自称是房主的朋友,其出售房屋的面积等具体信息,均与被拍卖的房产吻合。王先生称:“已在几家房产中介挂出帖子,希望尽快卖掉房子。”连同店内的物品,欲售价4000万元。
如果房屋再次出售,损失就更难讨回了,张急在心里,却无能为力。
□回放
租房变涉案房屋被拍卖
租期20年的房子,刚过5年,重新装修接近尾声却被强行清出,这是餐厅经理张文奕在租房前未曾预料到的一幕。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去年5月11日,蒲芳路的这间500平米的餐厅里,重新装修接近尾声,桌椅设施已准备齐全,本打算几日后重新开张。
令餐厅员工感到意外的是,当天,黑龙江伊春中院和丰台法院的法警突然来到餐厅,开始强行清场。据店内一名员工回忆,“一个女的和二十几个法警来了,就要把我们轰出去,搬里面的东西,双方起了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后,法警说我们妨碍公务,就把经理铐起来拘留了”。
2007年3月,北京荣耀润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签订合同,租赁后者位于丰台区蒲芳路的一处商业房(共计520.3平方米),用作餐厅场地,租期为20年。
租期刚过5年就被迫终止,伊春中院相关人士的解释是,荣耀公司属于非法占用房屋。原来,这处商业房的产权人早在2008年3月就变更为光明集团原董事长冯永明,冯因贪污等罪被判没收全部财产,房子变成了“涉案房屋”,已由拍卖公司在去年4月18日拍卖给他人。
□起诉
申请续租未获支持
去年5月,承租方荣耀公司将房屋现产权人李靓告上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荣耀公司与光明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停止装修、破坏、转卖涉案房屋,并要求法院确认承租权。
审理中,荣耀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07年同光明集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缴费凭证等资料,光明集团出庭对合同予以认可,并提交了房屋原产权人冯永明的认可笔录。
丰台法院认为,虽然荣耀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与光明公司之前存在租赁关系,但该权利没有在法院执行拍卖程序前主张。
丰台法院称,李靓系通过法院拍卖程序合法取得房屋产权,并不同意与荣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对于原告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既然能够证明以前租赁有效,为什么法院不支持继续租赁?”诉讼请求被驳回后,荣耀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争议
法官称未接到租户异议
事实上,早在去年3月30日,荣耀公司就接到了伊春中院的《执行通知书》。按照程序,如果荣耀公司在7天内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伊春中院将组织合议庭,强制清场的一幕也许不会发生,荣耀公司更不会蒙受损失。然而,对于接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发生的事,荣耀公司和伊春法院的说法并不相同。
《执行通知书》中告知,因蒲芳路的房产是涉案财产,“现已依法没收。限你即日起7日内搬出此房,如有异议请在2012年4月6日晚10点前,携带房屋租赁原始合同及相关手续与我院联系。逾期仍不履行后果自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联系地址落款为北京鑫宇宾馆。
张文奕称,自己曾递交材料提出异议,“我在4月6日下午2点半到了北京鑫宇宾馆,亲手将异议书、租赁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交给了伊春中院的法官辛志磊和郭春范”。
但两名法官并未承认。有关异议书一事,辛志磊的说法是“从未接到过”。而当时专案组的另一位法官郭春范表示,虽然自己曾于去年4月居住于鑫宇宾馆,但对张交异议书一事“并无印象”,郭自称,自己那时从基层法院临时调派处理此事,因时隔较久,已记不清当时的程序细节。
对于非涉案物品归属权,两名法官均未回应。
记者在房产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看到,拍卖人(黑龙江省伊春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受人(李靓)达成的协议上清楚标明,成交的拍卖物为“房产(北京市丰台区蒲芳路8号)”,成交价1480万元,并无其他物品,也无“古董随房屋一起移交”之说。
“执行标的(涉案财产)不应该包括我的私人财产。”张认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应为冯永明名下的涉案财产。
为保全自己的财产,去年夏天,张曾经列出清单转交法院。一审刚受理时,张也曾拟过一份《保全书》,希望向丰台法院申请对非涉案物品的保全,责令李靓暂缓出售。而李靓却并不承认,丰台法院也未曾对屋内的非涉案物品作出裁决。
记者多次联系李靓均无果。记者致电此案一审审判长——丰台区人民法院韩文川法官,得知采访意图后,韩以“案件移交上级法院”为由,并未对非涉案物品归属权、驳回续租请求是否合理等问题作出解释。
□律师说法
买卖不破租赁应该续租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汝忠认为,丰台法院“租赁权未在法院执行拍卖程序前主张”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光明集团证明原租赁关系存在,法院也认可了,而原告的诉求是继续履行合同,这与是否在拍卖前主张没有必然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刘汝忠说,这是房屋租赁的铁律:买卖不破租赁。具体到本案,不管房东变成谁,都应该继续履行张文奕未到期的租赁合同。
拍卖前应分清物品归谁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刘汝忠认为,此案中,被执行人是冯永明,被拍卖的也只能是冯永明的房屋财产,而屋内滞留的古董装饰等物品属于承租人荣耀公司,并非冯永明所有,“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执行,法院理应在拍卖前分清物品归谁所有,这是很简单的问题”。
刘汝忠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执行规定、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中,执行的应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而非其他人。最高法关于查封冻结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查封的财产应为被执行人所有。如果第三人认为执行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
因此,刘汝忠认为,李靓拒绝归还非涉案物品的理由并不合理,荣耀公司有权索回。“即使不允许继续租,承租人亦可取回非涉案财产,或者索取补偿。”
京华时报记者刘佳实习记者杜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