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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我姓“电动”,本质是自行车。虽多了蓄电池,但追求和“老坦克”一样——留守非机动车道,抓住稳稳的幸福。如果贪快,就会不稳。
1999年,我们家族有了首部“家法”——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最高设计时速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托电池老弟的福,“省力”是我最大优势。同样骑60分钟,蹬,还是不蹬,天壤之别。我还有速度优势,不蹬,一般比蹬快。
设计时速20公里,只是理论数值。《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限速15公里。别小看这个数字,足够“老坦克”羡慕嫉妒恨了。
15公里,相当于从复旦大学邯郸路正门骑到上海交通大学华山路正门,硬碰硬靠脚踩,就算一路畅通,几个人能在一小时内完成?专业车手除外,他们的时速可达40公里。
许多贪心的人不满足于“15公里/小时”。他们忘了,当年费力蹬车时,一心只盼少受累,如今双脚被解放,却又冒出新欲望,逼着我更快、更美、更壮。
于是,我刚到主人手里,就被拔了限速器。他们爬上改装的单车,像骑上奔驰的骏马,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上,到处是穿梭的好战场。
没多久,我患上了“车格分裂”。一个“我”,挂非机动车之名,无需培训驾考,远离昂贵牌照,即便违规被抓,处罚淡写轻描;另一个“我”,行机动车之实,超速、超重,是多数同胞的写照。
超标后,我自认为变成了机动车。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说,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交通工具,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须符合国标,才是“非机动车”。
有人建议:提高国标,让我变回去,理由是“科技进步,需求多样”。我不同意。许多事物都应与时俱进,但不包括安全底线。法定限速15公里,怎能无视?想飙车,别骚扰我,去找摩托。
上海几百万同胞与我共命运,怎么办?我出个招,当初贪图速度,现在应端正态度——能恢复达标状态的,主动改回;否则限期淘汰;如果继续超速,一旦查到,就当机动车严惩。
车速车重,确与危险有关,但再慢再轻的车,乱开也会闯祸。说到底,安全要靠人,而不是车。我只是一辆低调的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