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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帮助失足少年重返社会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存在,无疑给未成年人的生活以及回归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能够更好地为曾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的人生发展道路提供支持和保障,既体现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如何逐步建立契合司法实践、适应当前社会需要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便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虽然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笔者认为这不足以使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自信地顺利融入社会,建立前科记录消灭制度才是根本之策。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发生在被告人尚未成年的阶段。所谓前科消灭,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依法销毁其被处刑罚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无犯罪记录的公民。
一般认为,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常见的前科消灭条件包括罪质条件、刑罚条件、时间条件和悔改表现等。前科消灭之后,该未成年人将不再被认为曾经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其在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会被注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档案的相应内容记载也被注销或销毁。前科消灭之后将恢复其因有前科而丧失或被限制的公民权利;其重新犯罪时,前科不能作为对其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当事人曾经犯罪为由,对其在接受教育、就业、担任公职等方面进行歧视。
二、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方面出台了许多规定,但对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如何使犯罪人安全完整地回归社会,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司法机关正在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存在困难,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其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未成年人往往有很强的虚荣心和自卑感。当他们在犯罪后,被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复归社会之际,绝大多数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和决心,但又往往心理压力很大,反应敏感,感情脆弱,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情绪沮丧、消极,在不良诱因的包围下,就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果建立了可预见性的前科消灭制度,则意味着如果这些未成年人真诚悔过自新,司法机关经过考察认为他们已经符合法定条件,会把他们不光彩的一页从其本人的档案中抹去,曾经的污点也将会从人们的记忆中逐渐消失,社会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也将给予他们同其他守法公民平等的对待,如此一方面会改变社会对他们的片面看法,为其复归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同时,使他们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和希望。未成年人具有单纯、幼稚、求知欲旺盛、可塑性强的特点,适时地予以正确引导,一定会使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2、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改造罪犯是现代刑事政策和最终目的,其核心就是预防再犯,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则更是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整个社会一直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有刑事前科的未成年人也是采取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建立刑事前科消灭制度,实际上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使有刑事前科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使他们忘掉过去,吸取教训,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从而使党和国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得以贯彻落实。
3、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刑事犯罪记录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一段不光彩的历史记录,是不愿提起的痛苦回忆。对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说,因一时的无知、冲动、鲁莽而犯下的错误,会让其悔恨不已。虽然有了污点,但他们非常希望能改过自新、重返社会,过正常人一样、有尊严的生活。但是,由于背负着曾犯罪的记录,使他们饱受家庭、社会和他人的歧视,在人生道路上遭遇很多难以想象的困难,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和实现,严重地挫伤了他们回归社会的积极性。1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受到社会的歧视后,极易产生自卑、消极、自暴自弃心理,难以再次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结果就是自己抛弃了自己,最终可能会被社会所抛弃,成为“不良少年是常习犯的后备军”。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则会使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得以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和机会。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则会使未成年人在一切方面都与常人无异,不输在起跑线上,从而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和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制定针对单位、组织、个人妨碍失足少年复学、就业行为的惩罚性措施,凸现社会对未成年犯的“不抛弃不放弃”,将一时失足带给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帮助他们从歧途步入正轨,实现社会对未成年犯的再教育。
三、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想
1、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国情,在立法上构建适合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刑事前科消灭制度最早初源于法国,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于相应的法律之中,如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瑞士、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刑事前科消灭制度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也对犯罪后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存在冲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养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这为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该条款与现行《刑法》相冲突。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一旦如实报告,必然会给对方组织一种曾经是“坏孩子”的潜在暗示,受到歧视虽未必会在桌面上摆出来,但会在心理有了先入为主的不平等。
对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结合国情,寻找出适合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如对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期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使之能够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有机配合、衔接协调。未成年人前科一旦消灭,应免除其报告义务;对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设置的有关前科效应加以清理和整合,使之形成结构协调、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并删除立法中长期剥夺未成年人某些资格或权利的绝对规定,使未成年人看到新生的希望。
2、依据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罚的轻重和刑期的长短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我国刑法中的诉讼时效、累犯构成时间、缓刑考验期、在规定的期间内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等合理规定适用前科消灭的条件。由于前科消灭会引起犯罪记录的注销,未成年犯罪人在法律上会被视为从未犯罪,可以恢复正常的法律地位,得到与其他公民同等的社会生活保障与不受歧视的法律评价。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应将未成年人的特点、所犯罪行以及相应的时间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条件可做如下规定:(1)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单处附加刑的,免刑判决生效或附加刑执行完毕一年后,前科即可经申请不进入该未成年人档案;(2)被判处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后,可申请前科消灭;(3)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后其前科消灭。(4)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没有重新犯罪的,可以申请前科消灭。如果未成年人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如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其他重大贡献等,可以根据未成年人本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消灭该前科。
3、在司法诉讼进程中不再引用其前科情况。审判实践中,起诉书中引用的前科情况介绍会给法官带来一定的心理暗示,给被告人带来负面影响。给法官带来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判决结果很可能会和同类型犯罪初犯的结果不同,而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来说,将不利于保证案件裁决的公正性。
4、在整体社会制度上予以整合,使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户籍制度人事档案制度等方面得到有效体现和及时贯彻。在我国,每个人从出生、上学、结婚、到就业、迁移、医保、退休等无不受到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的制约。居民户口簿和人事档案通常还会对一个人从何处转来、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内容有详细的记录。而要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势必会冲击我国传统的户籍和人事档案制度。前科消灭需要多部门、跨区域的共同消灭,增加了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量,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牵涉户籍管理,公安部门在申请对象认定方面尤为慎重。比如,对取得法定机关颁发的前科消灭证明的失足未成年人,用工单位需要出具犯罪前科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开具无刑事前科的证明文件。但是,在征兵、考录警察、公务员需要政审时,仍然应出具受过刑罚的证明。未成年犯前科消灭之后,相关受过刑事处罚的材料可由档案管理部门采取销毁措施,这些未成年人以后可以填写自己没有前科,其复习、升学、就业、从军等才不会受到歧视。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制度,虽然争议很多,但是意义重大,应予重视。对未成年罪犯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我们在坚持有法必依的同时,适当地渗透一点人文主义的精神,将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通过前科消灭制度卸掉失足青少年的心理包袱,为他们的未来敞开大门,将前科变为前途。这一制度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符,既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顺应了国际青少年保护的趋势,保障了未成年人的人权,促进我国刑事法律不断走向完善。(葛泽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