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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法院是社会矛盾的汇集点,社会各界的关注点,社会公正的体现点。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承担着重大责任,矛盾汇集点体现出法院工作的艰巨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面对的工作现状,让社会关注点体现出了法院职能发挥的迫切性;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进程中,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让社会公正点体现出了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就抓住了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选准了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出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仅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司法层面看,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应该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权力”的保护,即充分发挥司法维权职能,实现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二是人民群众对和谐社会的需求,即充分发挥司法惩戒职能,维护公平正义,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三是社会管理的责任,即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功能,化解矛盾,维护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四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即充分发挥司法便民的职能,在审判活动中打造权利受保护、尊严得维护、公正有保障的诉讼环境,实现司法便民、利民的目标。
满足群众司法需求首先要抓好司法队伍建设,全力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落实好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要求。其次要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不断探索和完善符合实际的相关工作机制,在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和工作举措上不断创新。第三要密切关注司法效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搞本本主义,教条机械地司法。第四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积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拓宽司法服务渠道,提升大局意识。第五要强化司法监督,健全法院内外部监督机制,扩大司法民主,实现阳光下司法,以公开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