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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报接到不少有关小区地下车位问题的投诉和咨询,记者为此进行了采访。
车位12万,鞍子比马贵?
“小区里的好几个地下车库一直不开,我们入住都三年多了,它们还是紧锁着大门,说是没修完。”家住西青区卫津南路上某小区的孙女士向记者抱怨。“听邻居说,其实地下车库里那点尾活早就可以完工了,之所以一直拖着,因为开发商说要卖车位,而不是当初买房时说的‘租’,十二万一个,结果卖了好长时间就卖出去一个。”孙女士接着说,因为能保证一户一个车位的地下车库一直不开,小区内地上停车位十分紧俏,原来规划的车位根本不够用,本不能停车的小区内环路上现在停了双排车,有的车甚至停到了绿地上,结果引来邻居不满。
和平区金德园入住后,小区外的马路上占路停车的机动车数量陡增,这里是繁华地段,过多的占路停车导致路面变窄,给过往行人车辆带来很大麻烦。据这个小区的业主介绍,这里也有地下车库,而且分为普通和机械平移式两种,后者便宜,售价也要十几万。
“买房、装修、置办新的电器、家具已经花了很多钱了,再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来买车位,真的负担不起。”
“我的车还不到十万元,花这么多钱买个车位,鞍子比马还贵?”
“为什么不能像当初买房时说的那样租给业主呢?地下车库是不是算在我们的公摊面积里了?是不是业主共有,开发商有权出售吗?”
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的意见,说也说不完。不过近日有一种意见却颇有新意——小区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产权不是开发商的,产权归各级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地下车库的车位。
地下车库是不是人防工程?
记者联系了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了解本市对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规定的。人防办的同志告诉记者:“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人防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目前本市居民小区内的地下室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平时可停放车辆。人防办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不同的建筑需要修建的人防地下室面积不同,对此《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开发商按规定修建了符合要求的人防工程后,再修建的地下室,可以作为普通地下室。小区内地下车库到底是不是人防工程,可以到办理修建人防工程审核业务的窗口查询。但某些人防工程可能由于涉密,无法查询。
人防工程只能“卖”使用权
“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平时投资者可以进行有偿出租和转让。”也就是说小区的地下车库即便属于人防工程,开发商可以使用,但应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人防办的同志表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只是规定了人防工程投资者享有使用、管理、收益权,没有涉及人防工程权属问题。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本市在实际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积极探索人防工程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本市经济建设服务。人防工程权属问题留待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他进一步解释:“所谓‘卖车位’只是大家习惯的说法,目前情况下,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对它的出租、转让等行为都仅限于使用权,与产权相分离。如果小区的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卖’的只是使用权。”同时他强调:“人防工程战时必须服从统一调配使用,平时投资者可以有偿出租、转让,但不得影响工程的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人防工程使用前应到人防办办理平时使用备案手续。”
使用权“买卖”不得超20年
花了十多万元,很可能得到的只是地下车库内车位的使用权。“十几万买50年的使用权,就算20万,一个月还不到400元,挺划算的。”部分买了车位的业主这样安慰自己。且不说有的小区还会向购买了地下车库车位的业主每月再收取一定金额的管理费,更重要的是现在通行的车位50年“产权”(注:实为使用权),没有法律保障。由于目前本市没有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的权属,开发商仅可对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行使使用权,所谓“卖”给业主的车位,也是没有产权的,仅仅是一种使用权的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如果业主付钱给开发商后,签定了拥有50年“产权”的买卖合同,很可能是签定了一份一个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的50年租赁合同,那后30年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耿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