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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黄少宏通讯员/黄彩华)东莞一五金厂老板陈某先下小单按时付款骗取客户信任,再下大单诈骗客户货物价值126万余元,日前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40多岁的四川男子陈某在大岭山镇开了一家五金涂料加工厂。2009年4月,陈某以“东莞市大岭山淋淼五金加工厂”的名义给该厂申请办理了个体工商登记。工厂仅有十几名员工,经营规模小,加工业务也不需要大量涂料。后为实施诈骗犯罪,陈某对外假称该厂为“东莞市大岭山泳淋五金厂”,并使用以泳淋厂为名的公章。
2010年7月,陈某联系被害单位某涂料公司,声称需购买涂料从事加工业务。随后,陈某分3次向上述公司购买983公斤涂料,并按时付了款,就此骗取涂料公司的信任。
此后,陈某加大采购量,约定货到60日内付款,并以泳淋厂的名义与涂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涂料公司信以为真,按陈某要求,从2010年9月开始,又分13次向所谓的泳淋厂运送涂料共近6万公斤(扣除涂料公司期间又收回的货款人民币1万多元,被骗货值达人民币126万余元)。
2010年11月23日,得手后的陈某潜逃外地。涂料公司发觉被骗后立即报案。2011年8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四川省成都市将陈某抓获。破案后,被骗货物均未能缴回。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陈某不服并提起上诉,称自己并没有犯罪,也没有逃避债务,该厂只是暂时停业整顿。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