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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田敏报道
近日,市民孔先生带着女友到外滩公园附近游玩,因为骑车不方便,两人在附近找到一个小摊贩,让其帮助看管电瓶车,商贩提出要2元钱的看管费用,最后双方决定,孔先生来取车时再支付看车费用。可是当孔先生3小时后来取车时,发现电瓶不翼而飞,找到摊贩要求赔偿,摊贩却以没有收到看管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孔先生介绍说,前几天他带着女友到塘沽外滩公园游玩,由于骑着电瓶车不方便,两人就在附近找了一个小摊贩要求帮助看管电瓶车。商量后摊贩提出孔先生要支付他两元钱的看车费,但是可以等取车时付钱。双方约定后,孔先生就将车锁好后放在了广场上,为了便于摊贩看管,孔先生还刻意把车放在了离摊贩很近的地方。
大概玩了3小时后,孔先生回来取车时发现电瓶车上的电瓶竟然不翼而飞,孔先生立即找到摊贩询问,显然摊贩对于电瓶不见一事一无所知,他表示有一阵自己生意很好,只顾着卖东西,估计就是那会小偷把电瓶给偷走了。既然负责看车,现在车丢了就要承担责任,孔先生向摊贩提出了赔偿。但是摊贩却执意表示,自己还没收到那两元钱的看车费,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丢东西就要钱,丢了东西没付钱就不承担责任吗?”孔先生认为摊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摊贩必须承担责任,因为当时摊贩与孔先生已经协商好,这就已经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管理协议,摊贩未尽好看管责任,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而这与看车费是否已支付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