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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收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为配合开展全国第2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公平、公正、法治、文明的税收环境,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近日,广东省地税局通过门户网站、12366咨询平台等方式,广泛征集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整理、解答并予以刊登。
问:个人股权转让不符合平价转让条件,税务部门如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问:个人独资企业收到一笔税后的投资分红,是否需要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当中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股东变更,其中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外市人,请问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答: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问:我在某公司上班,可公司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消费者如何参加“南粤金税”发票抽奖及兑奖?
答:消费者在地税管辖的行业消费后索取电子发票时,要求开票方录入本省手机号码即可参加“南粤金税”发票抽奖。若消费者当场登记了本省的手机号码,发票上显示的提示内容为:“本发票已登记抽奖,登记号码137XXXX9999”(即号码第4位—第7位屏蔽)。若消费者未当场录入手机号码的,发票上显示的提示内容为:“本发票未登记抽奖,请您在30天内补录查验参与抽奖,建议您下次索票时提供手机号码,现场录入查验登记抽奖。”消费者当场录入或补登记手机号码后,该发票即绑定该手机号码参与了“南粤金税”发票抽奖。“南粤金税”发票抽奖活动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省地税局每2个月举行一次抽奖并公告在地税官网上。税务机关在开奖后按中奖发票登记的手机号码发送中奖短信提醒。中奖奖金通过广东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以话费充值方式在中奖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问:纳税信用等级评选为A级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第三章激励与监控第十一条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问:车辆年审公安部门是否应协查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条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2012年12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问: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是否需要向车辆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再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第1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问:未结婚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有房的情况下另购一套普通住房可否享受契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点第一项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根据上述政策可知“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未结婚的成年子女,因此未结婚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有房的情况下另购一套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税的优惠政策。
问:广东省地税局从今年1月1日起,对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时推出“确认申报”服务模式。请问什么是“确认申报”?
答:确认申报就是改变网络申报模式中,由纳税人自行填报《申报表》的传统做法,由地税机关依据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自行申报及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数据信息,按照《自行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口径,为纳税人生成一张含有已申报数据信息的《申报表》。纳税人只需对表内数据信息进行确认或修改,即可完成12万申报义务。
文/严丽梅杨小刚郑珩
严丽梅、杨小刚、郑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