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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莫小松为了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日施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办法规定,接种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偿,包括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及死亡补偿费。
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第一类疫苗,即由人民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对于公民自愿自费受种的第二类疫苗,如果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补偿标准参照该办法的规定执行。办法还规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调查诊断、鉴定费用、补偿依据、标准和程序等,并明确了“一次性补偿”的原则。
办法明确,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费居于全国中等水平,补偿涵盖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等。
为方便出现异常反应的受种方及时获得补偿费,办法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后,在7日内将补偿协议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拨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7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支付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