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并从4日起施行。其中引人关注的是,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再次提高,由原来的“500元~2000元”提高到“1000元~3000元”。(4月4日《西安晚报》)
这一司法解释引来一些舆论担忧,包括司法系统人士在内的很多人认为提高盗窃罪的入罪数额会降低刑罚的震慑力,是对盗窃犯罪的纵容。笔者以为,这种担忧不会全面变成现实,因为,盗窃金额只是入罪的一个门槛,盗窃罪还有其它多道入罪门槛,盗窃入罪金额提高了,不会全面推高盗窃罪的入罪门槛。
在现实中,数量最多、给民众带来的侵扰最多、让民众最痛恨的是入户盗窃、扒窃、多次盗窃等行为,对这些盗窃行为,法律设定了特殊的入罪门槛——《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只要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不论盗窃金额多少,哪怕是只偷了一元钱,也要入罪,且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还没有次数的门槛,哪怕是只偷了一次,也要入罪。显然,对于这些普遍多发的盗窃行为,入罪的门槛还是很低的。
另外,“两高”新制定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还为危害更严重、影响更恶劣的惯犯、累犯、组织犯以及向弱势群体、在医院治疗的病人或其亲友、抢险赈灾救济款物“伸手”的人或者在各种灾害、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趁乱趁灾盗窃者设定了更低的门槛——“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盗窃入罪金额“老标准”是两高在1998年的司法解释制定的,现在,无论是民众的收入还是物价都有了大幅提升,新的司法解释适度提升盗窃入罪金额的标准符合社会发展实际,这种调整体现了罪罚相当的原则,这种调整是一种法治进步而非倒退。李英锋
加大打击盗窃力度更关键
应该说,入罪门槛的高与低不是绝对的,既要体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如宽严相济,给一些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小的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惩处过严给家庭和社会留下后遗症;同时,也要兼顾司法实践的需要,比如,理论上盗窃财物,不分多少,性质是一样的,但是,就危害的不同以及司法资源的配备,必然也需要统筹考虑。
这次盗窃入刑标准调整,主要兼顾了四个方面:一是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二是统一区域标准和协调其它犯罪类型的标准。三是明细性质认定。对盗窃财产的不同属性,以及对被盗者影响的程度,分别作了界定,并区分对待,突出对弱势权益保护。四是对司法实践中一些难点的作了调整,如非主犯未分赃可免刑事处罚,更适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从这些调整的条款来看,将盗窃违法程序分得更细,该宽的宽,该严的严,更便于区别和惩处。
当然,相对于门槛的高与低,司法公正才是关键。盗窃犯罪在刑事犯罪中占比较高,一方面是犯罪相对隐蔽,流动性强,预防困难;另一方面,案件侦破相对困难,工作成本高,破案率低。正是因为如此,盗窃频发是影响居民安全感的重要因素。没有加大对盗窃案件的查处力度作前提,《解释》的社会效果便难以体现出来,公平公正的法律要义就会变得难以实现。房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