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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某论坛发帖,质疑某县人民医院将120救护车承包给私人,这样做不应该。近日该医院120出车,短短3公里司机要价1000元,而因价格没谈拢导致病人被延迟送到医院,最后咽了气。
对此,当事医院回应称,收1000元不对,但对方动手打了司机也是不对的。如此一分为二平衡看待这件事情,并紧接着便强调“对方动手打了司机也是不对”,这也太让人费解了吧?
一般情况下,病人是不会轻易叫救护车的,而是在遇到比较急的病的情况下才会叫,他们甚至把救护车看成110警车一样,毫无疑问,救护车的配置也是为了满足一些发病突然、急需治疗的患者。为了保证救护车达到救急的目的,对此相关部门对救护车的使用也有明文规定,即使是事发之湖南,也规定:每出一趟急救车,在3公里以内出车费为10元,超过3公里后,每超1公里加收2元。
那么,有了这样的规定,患者在急需得到救护时,何以还需要跟司机讨价还价呢?难道是患者太抠,连规定内的3公里10块钱都舍不得出,希望还价到9块?显然不是。而是司机狮子大开口,居然把价格抬到100倍,变成了1000块。这样比无良的士司机还离谱的抬价,叫患者情何以堪?能不进行议价吗?
殊不知,这一议不要紧,要紧的是议出人命了。命对医院来说,也许就是一桩纠纷,一次医疗事故,或者工作方面的一些疏忽,可对病人还有对病人的家属而言,那就是他们心理情感的全部。把病人玩完了,也把家属心理情感搞坍塌了,此时还心平气和跟家属谈对错,并企图用家属之“错”来冲淡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达到推卸责任之目的,这简直就是恶劣到了极致!
当然,事已发生,对任何一方面的谴责,都只能是一种私人情感的表达或者发泄。更值得关注的是,类似救护车私自抬价,并衍生纠纷,或者使患者失去最佳抢救时机而丧命的事已不是孤例。此时,我们不禁要问:救护车是救人还是“救钱”呢?
答案显然是不容辩解的。尤其在救护车乱抬价、乱讲条件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时候,相关部门接下来应该有一个诚恳、担当的态度,并意识到救护车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危害程度,必要时站到医改高度,把避免措施作为制度顶层设计进去,比如出台文件规定救护车先救人后付费。
总之,“救命车”沦为“救钱车”,最后闹出人命来,这已经没什么道理好跟患者讲了,也务必需要从根子去解决,公众真“伤不起”,文明社会也“伤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