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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王宁宁报道◎案情介绍:
去年5、6月份,经常有窃贼进入李女士居住的小区盗取小车的零部件和车内的一些贵重物品。案发后,很多业主一起找到了该社区的物业公司,业主们认为自己每月都按时交纳了物业费,应由物业负责小区的安保问题,责任和义务非常明确,而窃贼擅入属于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有着不可推卸的负责,遂与他们协商赔偿事宜,但却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
物业负责人辩解称小区保安已经24小时轮流上岗,还有摄像头随时监控,发生盗窃案时小区大门也完好无损,所以物业公司在管理上没有漏洞,发生盗窃案件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故对此事不予负责。
李女士想咨询一下律师,对此事业主有没有权利提请诉讼要求赔偿呢?
◎律师说法: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因此,物业公司是否应对小区内的失窃进行赔偿,并不能一概而论。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如果小区的保安执勤和巡逻工作、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监控录像服务、防盗设施等方面达不到服务合同的要求或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失误,则应根据其过错对小区失窃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李女士如果能够举证证明物业公司的管理达不到合同的要求或者存在明显的失误,是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