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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快递货物运输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判决丢失货物的快递公司按照货物价值全额赔付。
陈小姐是一品牌家电运营商,去年11月,她将6台价值6万元的松下TH-42PF20C全高清42寸等离子显示器通过快递公司承运至上海市客户处,并支付了运费,因物品贵重,陈小姐对此货物特别进行了保价6万元。快递公司业务员对此6台显示器验收后,在速递单备注栏写明“屏体完好,小心轻放”,并由其业务员亲笔签名确认。之后,收件人始终没有收到货物,陈小姐通过查询后发现货物丢失,快递公司既没有投妥物件,也未将货物退回,陈小姐在和快递公司多次沟通无果之后,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对此,快递公司表示,陈小姐不能确认交付承运的货物是彩电,也没有收到陈小姐支付的运费和保价费。此后,陈小姐已将4台完好的货物取回,实际仅有2台破损,其主张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过高,应按运费5倍赔偿。另根据服务契约的约定,陈小姐在速递单上未提供寄件人住址等详细信息,由此造成玻璃制品等货物损坏不予赔偿。
案件在审理中,陈小姐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除提供速递运单及运单收派详情信息外,另提供了快递公司业务员出具的证明。而快递公司针对其反驳主张未提供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陈小姐经济损失6万元。
丁雷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