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蓟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以国家名义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本市首例以国有财产遭受损失追究犯罪嫌疑人民事责任的案件。
2012年11月1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驾车行至蓟县下仓镇境内时,遇巡逻民警盘查,刘某拒绝接受盘查,随即驾车逃逸,为躲避民警的追拦便在道路上左右横行,在行至杨玉公路某超市东侧时,将设卡拦截的两辆警车撞坏,刘某被当场抓获。
归案后,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蓟县检察院检察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刘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综合以上法律及事实情况考虑,蓟县检察院依法改变了本案定性,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向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刘某撞坏的两辆警车的价值贬损及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2870元,且警车属国有财产。被害单位公安蓟县分局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维护国有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蓟县检察院以国家名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追究刘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3月19日,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单位公安蓟县分局车辆损失12870元,被告人刘某认罪。
本案的办理过程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正确适用过程,推动着基层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职能履行的深入发展,保障了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得到有效救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