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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情摘要】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1986年11月1日成立,其企业名称及“天津青旅”的企业简称经过多年的经营、使用和宣传,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通过Google和百度搜索引擎键入“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搜索所得第一名均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链接。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认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恶意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名称及“天津青旅”的企业简称经过多年的经营、使用和宣传,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天津青旅”作为企业简称,已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依法予以保护。未经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许可,涉诉网站及其推广链接与赞助商链接中擅自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及“天津青旅”,足以使相关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合法权益,该擅自使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作为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同业的竞争者,在明知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企业名称及简称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简称,行为明显有借他人之名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显,故其在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同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于1986年开始经营境内、外旅游业务,其企业名称及“天津青旅”的企业简称经过多年的经营、使用和宣传,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天津青旅”作为企业简称,已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天津青旅”视为企业名称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共同加以保护。
未经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许可,涉诉网站及其推广链接与赞助商链接中擅自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及“天津青旅”,足以使相关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合法权益,该擅自使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制止,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