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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日前,中山市政府出台《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从本月1日开始,至明年3月31日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使用期限。该使用期限过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再上路行驶。
据了解,在这段过渡期内,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要求驾驶人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包括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时需戴安全头盔,并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但所有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均不得在中山市禁行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兴中道、富康路、民权路三条道路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通行。
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如:未申领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将按无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处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在过渡期限内,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还需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险种由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机构推出)。
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理。
除此之外,从今年3月30日起,所有销售行一律禁止销售未列入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未销售或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改型的,将由中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中山市公安交警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中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非法改装、拼装、改型导致超重超速并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改装人的责任。
陈彧廖喜良刘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