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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罗锐)记者昨日从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惠州市劳动合同的新文本于近日出炉,对比新旧文本,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新文本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的细则予以明细,强调在经期、孕期、产期等阶段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惠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杨超洪告诉记者,此次惠州市劳动合同文本的修改,主要是依据去年国务院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旧文本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的内容为:“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而新文本则将这一内容予以明细化,包括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方面的保护细则等。比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等。新文本还特别提到,“在劳动场所,甲方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杨超洪告诉记者,劳动合同的文本对于女职工的保护规定越明细,越有助于解决一些劳动纠纷。惠州市人社部门已经将该新文本转发各县区人社部门,建议各县区参照惠州市的这一新文本执行,避免更多的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