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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近日撰文指出,虽然我国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基本建成,但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避免立法的应急和被动状况,还需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制度铁笼子。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制度反腐的题中之意,也是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党、保障廉洁政治的新要求。应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党的建设主线,重新审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现状,加强反腐立法工作整体规划。
反腐败立法工作必须以“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总病根”为原点,以权力结构改革为核心,构建防治腐败的制度铁笼子。一是加强反腐败的战略规划,确立权力结构改革原则。制度建设涉及党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但核心是权力结构问题,即以权力结构为核心的党和国家制度改革问题。二是提高制度耦合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制度铁笼子。应把法规制度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把健全浅层意义上的规章、守则与改革深层意义上的组织体系(即权力结构)结合起来;把党内立法(党内决策程序、表决规程等)与国家立法(财产申报法、反腐败法等)结合起来;把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与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结合起来。三是提高公众参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