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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选择5种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解决,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2、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3、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5、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
羊城晚报讯记者张林报道:4月9日,广东省政府正式出台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据记者观察,《办法》的一大特点是,专门单列一个章节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就是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将“入刑”。
《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医院处理完纠纷,要向患者提供书面答复
《办法》指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应患方要求,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相关病历资料;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尸体处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
紧急情况未获患者同意,也可实施医疗措施
《办法》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10日内审查医疗投诉,不予受理应书面通知
《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患者及家属或委托人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
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