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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在自己销售的笔记本电脑中安装了XP和Office软件,本市一家数码公司被微软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一审认定被告数码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8万元。宣判后,微软公司及数码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该案在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其是软件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和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的著作权人。被告天津市全联数码通科贸发展公司未经微软公司许可,长期在其所销售的电脑中大规模预装上述盗版软件,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软件发行权及复制权,给微软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上述软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告既不能证明获得原告授权,也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笔记本电脑中侵权软件的合法来源,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9:00,二审庭审开始。全联数码通公司提出了两点上诉理由:第一,其公司销售的是戴尔公司生产的原装品牌计算机,经营的是计算机硬件产品,没有销售软件的行为,不存在侵犯微软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第二,微软提供的公证书不能证明涉案的两个软件是其公司安装的。请求驳回微软公司的诉讼请求。微软公司提出上诉理由,一是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请求改判全联数码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二是由全联数码通公司在《法制日报》和《中国计算机报》上刊登书面声明,消除侵权影响。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法官总结了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二是被告是否构成侵害计算机著作权;三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