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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黄子宁、华莹)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将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和有其他任意扣减工资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按规定罚款,标准是罚款或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5000元。另外,用人单位不及时处理欠薪问题,将按逃匿方式拖欠工资处理;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一般要在立案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据《条例》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及其他任意扣减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将不得在规章制度里规定罚款内容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扣减工资内容,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将可能被处以罚款,标准是罚款或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5000元。《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5月1日前修改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删除有关罚款内容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扣减工资的内容。
《条例》还规定,在5月1日前,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用工管理台账。用工管理台账包括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工资等信息,台账至少要保存2年。若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伪造相关台账的,将可能被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
欠薪处理不及时将受罚
根据《条例》,若用人单位不接受调查或不配合处理欠薪问题,将按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发生欠薪,将采用电话、书面或者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还将被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