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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陈某到新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求职,经面试合格后,担任公司出纳职务。在入职时,该公司只让陈某填写了一份员工登记表,并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刚入职时,陈某并不需要加班,但是工作不到三个月,公司就以业务繁忙人手不够为由,要求陈某周末加班。对此,陈某非常不满,拒绝加班。为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陈某周末不加班为由,按无故旷工处理将陈某辞退。随后,陈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但却遭到了该公司的拒绝。 ◎律师说法:
天津市天烁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本案的员工登记表中缺少公司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并且该表姓名处只有陈某一方的签名,是无法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的。
时报记者韩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