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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管被判赔偿一万元
本报珠海讯(记者陈治家通讯员苏倩雯)家中被盗,案件两年多未破,业主认为小区物管在安全防范上存在疏漏,导致窃贼得手,于是将小区物管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获悉,经该市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认定小区物管存在一定过错,判其酌情赔偿1万元。
业主:
物管失职致家中遭贼
原告张小姐是珠海吉大某小区的业主,被告为该小区物管公司。张小姐诉称,其入住多年,一直按被告要求准时缴纳物管费。2010年3月22日下午3时多,原告从外面回到住处时发现财物被盗,随即报案。从物管处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4名犯罪分子乘坐非本小区的小汽车于当日上午从小区大门进入,保安没有对该车内人员进行询问,也没有要求来访者下车登记,就让其进入。窃贼在近一个小时内,多次多人从原告的单元大门进出,而该单元大门一直敞开,窃贼没有使用智能卡开门,也没呼叫本单元居民开门。窃贼撬开原告房门,用几个袋子装满屋里的财物后乘车离开小区,保安没有询问。
后经盘点,原告称被盗现金、劳力士手表、笔记本电脑、首饰、洋酒等总价值超过十四万元。由于窃贼所乘车辆为假牌,保安又没有登记其身份,该案至今未破。
张小姐认为被告物管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做好保安工作,导致窃贼乘虚而入,使己方蒙受巨大损失。而且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案件无法侦破,被盗财产无法追回,被告理应向原告全额赔偿。
被告:
不负责保管业主室内财产
被告则认为,张小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安保注意义务,其室内财产被盗与被告的物业服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辩称己方只对物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负责,没有确保业主财产不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对业主室内财产不负有法定的保护和保管责任,不能以被盗事件发生的结果推定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
此外,被告还认为业主被盗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实施盗窃者而非己方承担,而且其提出的巨额损失只是报案的陈述,案件尚未侦破,损失无法准确界定。
法院:
物管有错要酌情赔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相关手册及规定对物业公司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告应按规定履行服务义务。被告在大堂大门打开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没有通过保安巡逻等方式及时排除制止安全隐患,违反了小区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该案并未侦破,酌情判令被告赔偿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