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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贺 磊通讯员李义山)“一失足成千古恨”,年少时犯下的错误,真的要背负一辈子的污点?不!4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给仍在未管所服刑的何某、崔某、熊某三位少年送去了“前科封存决定书”。这意味着,他们的前科会被“尘封”起来,今后他们也可以像普通人一样生活、学习、工作。
海曙法院自从2009年起就开始探索前科封存制度。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这项制度难以实施。2012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终于为这项制度带来了曙光:《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则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为此,该院重新修改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明确适用主体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并细化封存程序,强化档案管理,对封存的纸质档案标注密级、加盖封存印章,同时规范查询申请流程,非办案需要或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不予准许。
4月8日,该院对符合条件的三名未成年犯制作了《前科封存决定书》,并将三份档案正式封存。而今后封存程序,则会在每个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判决生效后立即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