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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法难责众”,需要“以众责法”,就是要推动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畅通民情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借助民主监督的力量,来责成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近日,湖北省政府批复了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2012年9月13日发生的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9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凡等28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展开调查。
细读湖北方面公布的这份调查报告,给人印象最深刻的一点,就是“法难责众”。这种“法难责众”的状况,不仅难以告慰那19位亡灵及其家属,难以抚平社会人心之痛,也很难真正对以后的安全事故起到警示惩戒的作用。试想,当违法违规操作成为从企业到政府、从个人到单位、从上到下全都遵循的“潜规则”,纵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也难以要哪个单位部门、哪个人来全部承担责任,这如何不会造成普遍的麻痹心理、侥幸心理?麻痹心理、侥幸心理不去,又如何保证事故的教训能真正被吸取、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今后能真正得到严格落实?
造成这种“法难责众”状况的原因,其实并不难找。多头管理、九龙治水、职能不清,这些体制机制上的弊端固然显而易见,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执法和管理工作的不透明。如果不是发生了这么严重的事故,那么,如此之多的违法违规现象都被掩蔽遮盖,公众根本就难以知晓。“暗箱”之中,任何罪恶都有可能发生,推诿塞责、违法违规是必然会发生的情形,而事故也就成为必然会发生的悲剧。“不透明”的实质是“不民主”,就是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未能得到充分保障,难以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权力不受民众的监督和约束,也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对民众负责、以人为本,无法保障各项法规制度能够严格落实到位。
在这种情况下,事故调查组所提出的所谓六个方面的整改措施建议,实际上是泛泛而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应该如何如何整改,而仍然忽视了从制度机制上推动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增强民主监督力度的作用,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不可能杜绝“法难责众”问题的产生。法治必须要以民主为基础,只有让人民群众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让人民群众自己来推动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才不敢阳奉阴违、失职渎职。也只有如此,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落到实处,政府和企业在各项安全法规政策下“集体裸奔”、“全线沦陷”的情形才能真正得到遏止,避免悲剧重演。
(作者单位:湖南省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