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人不能闯红灯的关键理由,是这样会违背自己作为公民的公共良心,因为在完美的公民德性中,闯红灯是对自己所认同的规则的违背,即便安装上再善意的借口,它也应当受到公民内心良知的批判
傅达林
对于中国的法律人而言,马路可能是一个观察法治的绝佳“窗口”。十字路口的红绿灯,表征着公民行进间的义务与权利,不仅蕴含着公共治理视域内权利义务二者的结构性关系,也暗示出执法权威对公民社会不可缺失的力量。马路上的秩序维护,是通过“绿灯行、红灯停”这样简单的规则实现的;同样,法律对社会的治理,也是借助于权利与义务两种行为机制。行走在马路上的人,对于规则的认知态度,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国民整体的法治意识。
不久前,“中国式过马路”红遍网络,网民以此来调侃国人这种集体闯红灯现象。而近来在全国各地掀起的治理行人违法,更是激起了舆论对马路秩序的探讨。北京市交管部门宣布对这种“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不再容忍,“带头”闯红灯的行人将面临10元罚款;西安也开出了行人闯红灯20元罚单;浙江省20天处罚8000多起“中国式过马路”。这场强劲的处罚“风暴”,引起民众褒贬不一的评价,背后投射出的还是一个老问题:公民的规则精神究竟从何而来?
行人违法可谓是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一个世界性难题,不独中国,像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的一些城市,行人闯红灯也很普遍。如何有效治理这一现象,考验着现代国家公共治理的水平,也考验着公民的德性与社会的成熟度。
从公民自身角度而言,“中国式过马路”凸显出一种集体搭便车的社会心理,在“法不责众”的意识下,闯红灯成为公民自利性的选择。这种行为选择机制中,公民的规则意识并非没有,而是让位于私利性的偏好。于是,公民原本应当具备的公共精神被私欲取代,对这种现象也可以归纳到“公民腐败”的范畴。关于腐败的定义,亚里士多德曾有过经典的描述,他认为腐败即为政体的堕落,它是正义和公共精神的丧失。“如果私利取代了公益,欲望取代了荣誉,嘲笑不幸取代了嘲笑作奸犯科”,那么就会出现政体的堕落。而城邦的使命在于尊重、发展和提高公共性。亚氏对于腐败揭示的兴趣集中在政体,但这种分析同样适用于公民,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现代社会,不仅政府及其官员存在堕落和腐败现象,公民也存在堕落和腐败的可能,它的集中表现就是公民的公共精神的丧失;而防范公民腐败不能单依靠公民自身的德性完善,也需要求助于“城邦的使命”,即通过执法去发展和提高公民的公共性。
上述分析意味着,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为了防范公民出现堕落和腐败,为了增进公民所应当具备的公共精神,政府(城邦)肩负着重要的职能。人的本质不是在私域而是在公域中才能实现,与官员权力乃天下公器相对应,公民权利亦有公共性的属性。官员以其公权力实现公共性,公民则以其公权利实现公共性。相应地,公民能够行使权利以对抗官员腐败,公权力也能够通过执法以防范公民腐败。具体到行人违法而言,闯红灯折射出公民公共性的缺失,对于这种公民堕落现象,求助于公民自身的德性完善显然不够,它还需要行政执法的防范。
因而与一些质疑执法的观点不同,我以为交管部门采取“不再容忍”的执法态度是可取的,对行人违法进行罚款处罚,说到底只是长久以来对执法不到位或执法选择性失明的补缺,完全合法正当。但公共舆论的担忧值得省思:这10元到20元的罚单,究竟能不能治理好“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很显然,按照以往的经验,答案充满不确定性。其中的关键不是因为处罚太轻,而是这样的处罚能持续多久,交通执法对违法行人能否一直“零容忍”下去。如果一旦执法松懈,行人就会产生侥幸心理,出现“运动式”执法的怪圈:集中整治的时候,交通秩序好一些;一旦疏略了,公民的公共性再度缺失。
不可否认,依靠执法力量所维系的公民公共性原本不牢靠,一旦执法力量本身还松松垮垮,就更容易带来更大的坏处:让公民产生逃避法律、规避法律的心理,进而使得其服从规则、培育公共性的行为习惯更难确立。如此,是否需要舍弃执法的外在规范而寻求公民内心的拯救机制?其实不然。执法对于公共性维系的牢靠程度,主要取决于这种执法的持久程度,对于公民不良行为习惯的纠偏,恰恰需要的是执法“铁杵磨成针”的毅力。对现代人而言,10元钱的罚款虽然算不上什么,但其蕴含的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却能抵达人心,让违法者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处罚的主要功能不在于经济制裁,而是一种权威的否定性评价,久而久之能够在人们内心形成一种规则意识,一种秩序情怀,一种公共理念。
因此,公民良好出行习惯的养成,遵守交通规则文明操守的形成,乃至遵从公共秩序、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根本上依赖于严格执法塑造的社会环境。长久以来,我们探讨法治社会的构建倾向于对公权力的抵制,呼吁政府权威的隐退以便为自治预留出空间。殊不知在一些公共领域,法治社会的构建,并不完全是公民德性自我完善的自发过程,在很多场合,它需要政府执法机关进行行为矫正,通过严格执法将公民行为导向法治的轨道,形成服从规则的良好品行。
在我看来,行人不能闯红灯的关键理由,是这样会违背自己作为公民的公共良心,因为在完美的公民德性中,闯红灯是对自己所认同的规则的违背,即便安装上再善意的借口,它也应当受到公民内心良知的批判。胡适曾说过: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这暗含了公民公共身份的极端重要性。而要实现这种身份的转换,有效防止公民的堕落与腐败,我们不妨从学会走路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