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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赵琦玉戎明昌实习生/吴瀚通讯员/杨明伟)前日下午,年近花甲的肇庆农民罗林华和家乡镇政府、镇文化站作为原、被告双方站上了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楼第三法庭,再一次对簿公堂。原本只是一场普通的承包合同纠纷,却开始了老汉长达17年的“民告官”历程。
“民告官”一纸协议难掩赔偿扯皮
1995年,肇庆市广宁县宾亨镇榕村的年轻农民罗林华投资承包了宾亨镇文化中心歌舞厅,承包期5年。当时,由镇长杨某委托,镇文化站和罗林华签订了合同。
1996年2月14日,宾亨镇政府以“筹建新文化中心”为由,要求终止合同。罗林华不肯,认为合同期未满,镇政府毁约应依法赔偿相关损失。随后,罗林华开始了“民告官”历程。1998年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宾亨镇政府应赔偿罗林华13万元左右。
在执行期间,1999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了《关于履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协议》,在协议上写着“与原告几次协商,镇党政主要领导几次研究,现积极履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双方订立赔偿计划协议”。
这份后来被称为“5·20”协议的文件上列明赔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合计应赔付总金额;赔款计划安排;延长时间赔偿的欠款利息。根据罗林华提供给记者的“5·20”协议复印件,在赔款计划安排一项写着“2000年12月31日前余下部分(包括履行期间利息)全部还清”,对延长时间赔偿的欠款利息,双方商定以月息20‰计付。
“5·20”协议的签订并未最终终结老汉和镇政府的纠纷。罗林华说,协议签订后,宾亨镇政府仍没有履行协议内容。罗林华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直至今年2月,宾亨镇政府共赔付罗林华执行款23.9万元。
高院听证会赔偿金额仍难达一致
罗林华说,如果按照2007年双方通过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计算方式,镇政府应该赔偿执行款至少99万。
然而,根据2012年8月29日,宾亨镇政府向肇庆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罗林华申请执行一案的意见书”上阐明:“1、当年的协议是被迫签订的,显失公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终止执行。2、宾亨镇政府已支付执行款项23.9万元,事实上被告宾亨镇政府已经履行完毕义务”。
随后,肇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向罗林华下达通知书,告知“原生效法律文书将丧失强制执行效力”。
强烈不满的罗林华在今年2月2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组成合议庭,并于前日下午举行执行听证。
在前日的执行听证会上,宾亨镇政府由镇司法所所长周世明等2名代理人应诉。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均表示愿意和解,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
罗林华在陪审员的协调下,表示愿意降到80万,但宾亨镇政府和文化站代理人均表示无法接受,需要再召开协商会议商谈赔偿款的具体数额。陪审员向双方建议各自回家对赔偿的数额进行估计,5个工作日后再给法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