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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采砂现状及危害
河砂是国有自然资源,需要有序开发利用。河砂是裸露的岩石经阳光、风雨、霜冻等自然力量的共同作用,风化成较小颗粒,在地面径流携带下,进入河道后形成的,也是河床的重要构成要素。
一般采砂船的采砂深度在40米以上,但是受利益驱使,有些非法采砂深度却达到60米至100米,而且非法采砂者往往随意开采、到处设点,把美丽的河流变成了“万岛江”。
深度挖掘及大面积随意开采,极易造成堤岸坍塌、农田毁坏、河流改道等现象,严重损害水域生态环境。采砂留下的“盗洞”导致河道水文环境改变,给航运、水利、防洪埋下了“定时炸弹”。
二、采砂乱象的原因分析
1.暴利驱动导致采砂乱象屡禁不止。近几年,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刺激了建材市场的兴盛,使得作为重要建筑用材之一的河砂需求量也日益增大。采砂行业是一个暴利行业,一艘1500以上马力的采砂船,一年就可赚上千万元。在暴利的驱使下,非法采砂船夜以继日地疯狂采挖。
2.管理缺乏统一性导致监管形同虚设。在河道采砂管理上行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有航道局、水利局、港航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多个部门。多头管河,各部门权限交叉、重叠,导致部门之间协调统一性不够,出现职责、权力不明确,互相推卸责任等现象,失去协作的共管恰恰导致“难管”的尴尬,甚至出现执法真空。
3.非法采矿罪立案数额标准过高导致惩处力度欠缺。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的构罪情节,只要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即构成非法采矿罪,客观上加大了对该罪的惩治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予以立案追诉。立案数额标准过高,影响了对本罪的惩处力度。
三、治理非法采砂检察机关应有所作为
1.扩大宣传渠道,营造检民联动的良好氛围。检察机关要积极联合新闻媒体及各相关基层部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及航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惩处非法采砂的典型案例,增进社会各界对综合整治非法采砂工作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理解与支持。
2.发现案件线索,认真查办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同时,发现水政监管部门存在对河道采砂工作管理和整治不到位、监管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应及时向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存在的执法问题及社会危害性,建议水利局加强河道采砂整治工作,对无证经营砂场、超范围采砂、不按规定时间采砂等违法现象及时整治。
3.积极跟踪回访,促进监管机制整体建设。为防止检察建议流于形式,应当始终围绕“四个是否”积极开展检察建议跟踪回访工作。即检察建议是否落到实处、存在问题是否及时整改、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案件预防是否有成效,确保检察建议充分发挥积极效用。
检察机关要加强同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必要时成立由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落实专项管理经费,配备专门的装备保障采砂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让河道采砂的整体监管机制日趋完善。(作者单位: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