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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庞大的诉讼代理人队伍里,有一部分没有司法资格却以代人诉讼、收取服务费的“职业公民代理人”。近日,广东省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青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公民代理人的行为。
规范行为很有必要
费尤祥江苏省盱眙县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许多案件代理人以公民身份违法从事有偿诉讼代理活动,这不仅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具体表现在,少数公民代理人为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声称自己在法院内部有熟人或自称关系多、门路广,保证打赢官司,给法院带来较大负面影响;这些公民代理人常年游走于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及法院大门附近,甚至以法院工作人员的口吻和身份拉拢当事人。公民代理大多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执业资格,对法律一知半解,常在法庭上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问题,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公民代理人在庭审中故作慷慨激昂,骗取当事人的感情认同。而当公民代理人代写的法律文书不能立案或者代理的案件不能胜诉时,其往往污蔑法官、诋毁法院以推卸责任,破坏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程序。
鉴于此,为严厉打击一些公民代理人非法牟利的行为,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对公民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很有必要。
弥补专业人才短缺
杨兆峰山东省高唐县检察院
公民代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他们贴近群众,熟悉诉讼当事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等,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公民代理能够使司法人员更为全面地了解案情,了解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减轻诉讼当事人诉讼负担,做好诉讼当事人息诉罢访工作,还有助于通过案件的审理起到教育周围人群以及宣传法制的作用,同时也弥补了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短缺问题。公民代理对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公民代理参与诉讼付出了劳动,收取一定费用也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虽然公民代理制度出现了不少问题,如个别人冒充律师违法代理,收取不当报酬,扰乱法律服务市场,干扰司法审判等问题,只要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上述问题可以避免。
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邵海林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以来,在审判中发现,部分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以公民代理的形式参与诉讼时,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也经常会影响、干扰正常审判工作,更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笔者建议,首先.明确公民代理人的范围。对公民代理的条件、范围、手续及相关处罚措施进行严格的界定,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其次,加大对公民代理的审查力度。法院在起诉、开庭阶段要对公民代理人的身份情况、与当事人关系等进行严格审查。第三,明确违法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公民代理人从事有偿诉讼代理,将按非法经营进行处罚。第四,建立公民代理登记备案制度。除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当公民代理人外,其他公民代理的案件,均需到司法部门进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