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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网讯(渤海早报记者王姝雅)一房客租下房东商铺后转租他人,为平息房东不满,房客承诺支付“转租补偿”,却迟迟没有兑现,被房主告上法庭索要欠款。法院支持了房主的诉求,判决承租人归还欠款。
老周在南开区有一间商铺。2010年年底,老周将商铺租给了老肖父女。在签订《房屋使用协议》时,双方约定租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在使用期间老肖父女不得将商铺转租、转让。2012年5月,老肖的女儿将商铺另行转租他人。老周知道后找到老肖父女,双方协商约定,老肖父女给老周1万元作为转租补偿。随后,老肖给老周4000元现金,并写下欠条,承诺于2012年10月前还清余款6000元。今年1月,老肖仍未将欠款还清,老周多次催要未果,遂将老肖父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父女二人归还欠款。
法庭上,老肖辩称,老周的妻子和妹妹知道自己女儿将商铺另行转租,并且代老周做出了同意转租的表示。老肖的女儿称这1万元并不是转租补偿,因此不同意老周的诉讼请求。据老肖的女儿讲,自己将商铺转租以后觉得吃亏了,老周说能代为收回商铺,但是要先付1万元的报酬。因此,父亲老肖给了老周4000元,并写下6000元欠条。老肖称,老周始终未实现将房屋收回的承诺,而且也不退还自己已经支付的4000元,因此不同意老周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自己的主张,老周向法庭出示了老肖写的欠条;而老肖父女对于自己提出的抗辩理由,除了当庭陈述外,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于老肖父女的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老周提交的欠条中有老肖的签名,欠款数额、偿还期限等关键字迹均为老肖本人书写,且老肖父女也当庭表示是本人答应给付老周6000元。因此,法院判决老肖父女在判决生效15日内归还老周欠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