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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早报讯(记者解金钊)停在包月停车场里的私家车出现划痕和凹陷,王先生找停车场负责人理论,对方却表示概不赔偿。昨日,王先生拨打渤海早报热线电话反映了上述问题。律师表示,针对停车场是否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
王先生在和平区工作,从去年冬天开始,他每天上班时将私家车放在单位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内,每月交350元。4月10日当晚下班时,王先生发现副驾驶一侧的车门出现一道20厘米左右的划痕,还有一个“瘪儿”,已经掉了漆。“我和停车场管理员交涉,他说自己一整天都在,只有下午出去了一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王先生告诉记者,管理员表示自己只是打工的,便把停车场负责人的电话号码给了他。
王先生打了十几个电话才联系上负责人。对方表示,停车场只是提供车位让车主停车,对车辆损失概不负责。王先生告诉记者,停车场设在一条马路上,这条路纵向规划了十几个车位。但停车场为了能多放车,让车全部横向停放。他只是每月交钱,没有和对方签订协议,也没有拿到过发票。如今车辆损失上千元,不知应该找谁来赔。
就上述问题,渤海早报记者采访了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史锦岭。史锦岭认为,王先生和停车场的关系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车辆保管关系,王先生支付了停车场费用,那么双方就形成对车辆的有偿保管关系,依据《合同法》,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场地租赁关系,王先生支付的费用是对停车位场地的占用费用,对方不负有保管车辆义务,该损失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史锦岭表示,实践中对上述关系的确定,需由停车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确定。因此建议市民,停车时尽量选择正规停车场所,并索要停车缴费凭证,同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史锦岭表示,针对停车场是否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目前,全国有很多地方制定了关于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办法,对保障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