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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当地将这一做法称之为“不成文的规定”,说明这样的规定无法“成文”,因为它没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只能在实际操作中遵照执行,而不能留下白纸黑字予人口实。这也就是说当地官员在面对“此举是否符合规定”的质疑时,只能以拿不准来含糊其辞,“文件界定得不是很严格,完全违反规定不是,完全符合规定也不是”。
事实上,能够制定有效的“不成文的规定”的只有拥有公权力的机构,而之所以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成文的规定”,就是为了约束公权力的滥用。毕竟,不掌握公权力的普通民众很难突破“成文的规定”。现在的问题就演变为,当作为“明规则”的“成文的规定”,很容易就被作为“潜规则”的“不成文的规定”所突破,说明在权力滥用之下,“成文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一些地方,无论“成文的规定”规定得再严格,也很轻易地就沦为权力的奴婢,变成了只是为了做给公众看。应该说,这不是兴宁一时一地的现象,而是一种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问题。当前,一些政府官员总是抱怨公众“总是不相信”,即无论政府说什么、出台什么政策,公众都是持不信任的怀疑态度,究其根源,就在于在“成文的规定”之外,拥有权力的官员总是能够用“不成文的规定”轻易突破之。
说白了,如果说“成文的规定”是普遍性的制度规则,那么“不成文的规定”就是特权。在法治社会,特权的存在是权利的大敌,意味着很多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根本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保障“成文的规定”得到体面的落实。毕竟,“成文的规定”不是为了做给公众看,而是要实实在在地约束住可能被滥用的权力。志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