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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宁河工商分局查处一起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一家药材公司在与辖区某医院的商业往来中,于2010年7月及2011年6月分五次以“会议费”和“赞助费”名义并以现金形式给予了该医院商业贿赂款73100元,且当事人的账上未作记载,借此加大该医院从某药材公司的进货数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最终,执法人员对该药材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据了解,在工商部门专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中,重点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为推销产品,假借赞助费、新药推介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或以赠送“样品”、设备等其他手段,给付医生、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以及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产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以建立规范的医药市场经济秩序。(通讯员岳林春 孟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