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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蒋宏宁)记者日前从永宁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身为宁夏银行工作人员的姜某某,在做信贷员期间,为帮他人贷款,竟然借职务之便,编造虚假的贷款担保手续,从本单位骗取信用贷款12万元交给他人使用。近日,姜某某被永宁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06年7月,王军(化名)找到某银行做信贷员的姜某某帮助贷款,姜某某分别于2006年7月6日和11月30日分两次编造虚假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手续,从银行贷款共计12万元交给王军使用。2007年7月9日姜某某归还贷款2万元,2011年12月12日姜某某到永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姜某某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归还贷款10万元。
永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姜某某身为宁夏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2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侵犯了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自首,主动归还被挪用的资金,并且自愿认罪,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