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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蒋宏宁通讯员苏磊)原永宁县望远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王某近日看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后顿时瘫倒在地。他很懊悔自己为了50000元的好处费,却让国家多支付了536700元,更让自己换来5年的班房。
事情还要从2009年5月9日说起,当时身为永宁县望远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王某及同事对属于此次拆迁范围的某公司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实地丈量,当场制作了征地拆迁附着物确认表及房屋拆迁勘测草图。同年6月1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对征地拆迁附着物确认表提出异议,其认为公司还有部分机械设备需要搬迁,因此要求补偿机械设备搬迁费,王某等人在明知该机械设备搬迁补偿不在此次拆迁补偿范围,且对所有权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仍然将该机械设备搬迁费纳入了拆迁补偿范围,制作了拆迁补偿变更确认表,并委托银川某资产评估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搬迁费用及损失进行评估。随后,王某与姜某达成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该协议中约定补偿姜某虚列设备及原材料搬迁费536700元。在2009年中秋节前后及2010年元旦,姜某为感谢王某在拆迁补偿中对其公司的关照,分两次给付王某好处费共50000元。
2011年8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灵武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灵武市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再次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