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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文玲通讯员魏亚东)4月12日,城中法院利用小额诉讼审理程序,仅用30分钟就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这也是我省首例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2012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刘某因邻里琐事,将原告陈某殴打致伤,造成陈某脑外伤、左眼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在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药费用3695.22元。2012年11月2日,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对被告刘某行政拘留7日、治安罚款500元。因原、被告无法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为贯彻上述诉讼新规则,城中法院制定了《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工作规则(试行)》。
该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属于争议不大,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以下,符合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情况。因此,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发放《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须知》,由原、被告签名确认《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后,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审理该案。从开庭到原告拿到被拖欠的人身损害赔偿费3000元整,仅用了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