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北京4月23日讯记者陈丽平今天被提请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或者免除责任。
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领域广泛应用,具有便利交易、降低成本等优点,但有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免自己的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广大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
草案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