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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肖凤珍通讯员王翠云周丽芝)因为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被告人胡翠英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云南省泸水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遂依法提出抗诉。近日,胡翠英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
从2011年开始,胡翠英向密贵福(另案处理)等10余人多次贩卖毒品。2012年7月3日,泸水县公安局抓获密贵福。经密贵福指认,公安机关将胡翠英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1.3克和称量、分包毒品的工具一套以及毒资800元。同年12月13日,泸水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胡翠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
泸水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中没有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胡翠英有“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应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此,该院提出抗诉。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近日,怒江州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改判胡翠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