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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未实际取得财物,那么对该行为如何定性,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有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扒窃与数额较大的盗窃并列,成为独立的犯罪情形,与数额较大的盗窃不同的是,入户盗窃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完毕入户盗窃这一行为,就应属于盗窃既遂。入户盗窃的盗窃数额仅仅是量刑轻重的一个因素。
也有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盗窃罪是结果犯,盗窃罪既遂不但要求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而且必须发生财物被行为人控制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虽实施了盗窃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控制财物,即不属于犯罪既遂。
笔者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第一,对于具体罪名来说,并非必须达到既遂标准才构成该罪,只要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就构成该罪。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对入户盗窃行为的数额限制,将其直接规定为犯罪,那么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盗窃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入户盗窃”是一个过程,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入户盗窃”行为大致可分解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及“入户”后实施盗窃两个阶段,在实施这两个阶段的行为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均可构成盗窃罪(未遂)。
其一,入户过程中的未遂。行为人在实施撬锁、爬窗、溜门等入户行为过程中被他人抓获,或者行为人未能撬开门锁而无法进入户内,致使行为人无法实施后续盗窃行为。
其二,盗窃过程中的未遂。行为人采用某种方式进入户内后,在接触财物前,或者接触财物时,即被他人抓获而未能获取财物。盗窃过程中的未遂,由于“户”作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场所,本身就受刑法保护,加上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所以该种盗窃未遂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
第三,对入户盗窃未遂,应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了盗窃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但对于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盗窃未遂行为,是否不予以刑事处罚?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只是列举三种典型的盗窃未遂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对其他盗窃未遂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多属于惯犯或职业犯,应当严厉打击。如将入室盗窃未取得财物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利于保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作者单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