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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出台《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超一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据悉,本规定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日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计算二倍工资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上述应得工资在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的数额。(记者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