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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林靖)歌手郑钧在演唱会上演唱自己创作的作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演出公司侵权,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音著协赔偿经济损失36671.3元的诉讼请求,认为演出单位北京十月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郑钧签订了演出合同并付报酬,郑钧也出席演唱会表演了自己的作品,无须他人另行许可并付作品使用费,演出公司未构成侵权。
音著协称,十月天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举办的“你必须幸福——郑钧2010北京演唱会”中使用了音著协受托管理的音乐作品《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故起诉十月天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6671.3元。
十月天公司则不同意音著协的诉讼请求,认为郑钧在自己的演唱会中演唱自己的作品,并未侵犯郑钧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钧为涉案音乐作品《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的词、曲著作权人。音著协虽受郑钧委托管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但音著协成立的初衷系为避免著作权人难以控制其权利,起到沟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而非著作权人使用本人作品、行使其自身权利时仍需经音著协许可并付费。
另外,音著协与郑钧之间为合同关系,合同中并无排除郑钧本人行使自己权利的约定。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音著协行使的权利。但法院认为,音著协与郑钧签订管理合同的时间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施行十年,“如音著协认为后出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适用于该合同,则音著协应在向郑钧明确释明该规定及其含义,且郑钧明确表示同意后,与郑钧补签相应合同条款;而不是在有违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况下,该规定当然地适用于双方管理合同,自动对郑钧的权利加以限制。”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