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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报曾经报道的沈阳道商贩贩卖象牙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5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据悉,另有5名商贩因与安某犯有同类罪行,也被判处刑罚。
法院查明,2012年7月5日上午,安某在本市和平区沈阳道旧物市场的摊位,以每克13至15元的价格,非法出售象牙雕刻制品。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收缴了其未售出的手链、项链等“象牙制品”17种,总重量约21.9千克。经鉴定,安某出售的疑似象牙制品中为象牙制品的总重约21.0957千克。象牙制品参考价值约为87.89万余元。被告人安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公安机关当场收缴了安某的大量未卖出的象牙制品,其行为系犯罪未遂。涉案象牙制品中有亚洲象和非洲象,保护力度应有区分,均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认定不妥。公诉人当庭答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亚洲象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洲象参照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标准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明知象牙制品系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销售,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予惩处。安某的犯罪行为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象牙制品中有重量约309克的象牙制品内有填充物,因无法剥离,法院对此情节酌情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