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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郑平通讯员/李世寅邝羽)未与版权费签署协议,网吧私自提供电影点播服务,被告上法庭,最终不得不赔偿9000元经济损失。据了解,今年以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3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件。
案件回放??三部影片索赔4.5万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公司享有《下一站,幸福》、《见龙卸甲》、《一起来看流星雨》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原告经调查发现,在未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黄圃一网吧在其经营的网吧内,通过局域网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上述作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影片著作权由其制片者享有,网尚公司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被告网吧的行为侵犯了网尚公司对涉案影片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法官说法??行业协会切勿对抗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郭宁法官表示,近年来一些电影、电视剧、音乐作品的制作者和游戏开发者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知识产权保护的热潮,此类型的案件在中山亦呈上升趋势。出现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还在想着免费的午餐。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一旦维权者获得经营者使用涉案作品的证据,赔偿就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郭宁建议,经营者在提高法律意识、行业管理者加强执法的同时,应由行业协会出面与著作权人签订使用许可协议,获得合法的授权。当发生侵权事件时,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经营者与权利人进行协商,整体对抗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