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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制办日前公布了《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市民可在5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登录http://www.ahfzb.gov.cn,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留言;寄信至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或合肥市芜湖路27号银环大厦安徽省地方海事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230001);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yt72@sohu.com;拨打电话0551-62602523,0551-62870356,或发送传真0551-62602523,0551-62870356。
驾驶船舶不能饮酒
“草案”明确界定了船员的“六不准”: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超限、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航区驾驶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或者在驾船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
一旦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对船长、责任船员和责任人员分别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渡口安全区内禁采砂
对于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草案”提出应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渡口应具备下列条件: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等。
对渡口要划定保护范围:长江、淮河干流的渡口不少于100米;其他河流、湖泊、水库等的渡口不少于50米。在渡口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游泳、停泊船舶排筏、捕捞、采砂、堆砂以及其他影响渡口安全的行为。如果渡船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人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混载的,都不能进行渡运。
遇事故逃逸或负全责
“草案”特别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实际组建专业水上搜救队伍,将水上应急救助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对不同险情的水上应急救助训练和演习。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一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将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