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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记者获悉,敲诈勒索犯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作为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经常性手段;有的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巨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为有效惩治敲诈勒索犯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出重大修改:一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多次敲诈勒索”增加规定为该罪的入罪条件之一;二是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增加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加大了财产刑处罚力度,在每一量刑档次都增加规定了罚金刑。
2000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确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为一千元,《解释》确定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为二千元,虽然提高了1倍,但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2倍。而且,《解释》还规定,对于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等七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仍为一千元。总体而言,提高了打击力度。
为科学设定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标准,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打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在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