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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利用租房机会伪造房主的相关证件,冒充房主卖房诈骗一市民10万元房款,又打着做生意的幌子向一家投资公司借款12万元。案发一年后,被害人街头偶遇骗子,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2011年年初,中年男子胡某通过一家房屋中介租住了登记在刘某名下的一处公产房。期间,胡某以申请单位办租房补助名义,从中介人员处索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中介人员认为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因胡某强烈要求便给了他。没想到,胡某冒用刘某的名义伪造了该房的租赁合同、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并在网上发布卖房广告。徐某经联系,以20万元价格和胡某达成买卖意向。2011年4月中旬,两人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内签订了协议。徐某交付了10万元首付款,假冒房主的胡某把身份证、结婚证、房本、户口本等都押给徐某,承诺一周后联系,办结手续。后胡某音信皆无,徐某实地调查所买房屋,见到真正的房主刘某才意识到上当,无奈之下报警。
与此同时,胡某又冒充房主刘某找到一家经营抵押贷款业务的投资公司,谎称其在河北廊坊做服装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该公司人员方某出示上述虚假证件,骗取了12万元借款。同年5月,方某收取一笔利息后再也联系不到胡某。
2012年7月,方某在本市河西区偶遇胡某,欲将其扭送至附近派出所。胡某害怕被打,主动拨打110求救。经公安机关核查,胡某诈骗徐某10万元房款的案件也浮出水面。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庭审时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分别退赔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元、10万元。
据本案法官介绍,相关法律以及政策规定,公产房屋不得擅自转租倒卖,其使用权置换业务由“津房置换”独家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