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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福建省消委会和有关部门查处化粪池腌制大头菜事件。(资料图片)北京国贸搜身案主角何山王海邱建东
4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消法),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20年后首次被修改。现行的消法是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这20年,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和中国的维权环境究竟出现了哪些变化?本报独家对话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对消费者关注的众多焦点问题进行了一一解读。
1假酒毒死129人倒逼立法加速
改革开放初期,商品经济渐渐繁荣,但与此同时,消费侵权问题也一波波袭来。
“那时的商品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事件层出不穷。”陈剑告诉记者,比如,炸油条掺洗衣粉、香油中掺柴油、胡椒粉中加泥灰末、用氨水发豆芽、用福尔马林泡“凤爪”、用痘猪肉制香肠、用工业酒精兑制假酒等。这些侵害消费者的事件属工业酒精制假酒最恶劣:从1985年到1989年,四川、广西、贵州、江苏、河南、吉林等地先后发生11起用工业酒精制假酒的案件,造成4966人中毒,129人死亡,33人双目失明。
服务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旅游、交通、娱乐场所服务质量低劣、欺诈行为不断:敲诈勒索、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对顾客非法搜身、甚至打骂顾客。在深圳,从1992年年底到1993年5月,先后发生5起售货员殴打顾客的事件。
“恶性事件的层出不穷急需国家专门立法,确立消费者的权利,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明确损害消费者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的执法活动严厉制裁违法行为。”陈剑告诉记者,“因此,1992年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着手起草消法。并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大规模论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1993年10月31日下午3时,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2“粪坑腌大头菜”
促成首部维权条例问世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
1987年初,福建省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接到群众反映,称福州郊区城门乡樟岚村一农民在废弃的粪坑用有毒的工业废盐腌售大头菜。“大头菜事件”一时成了轰动全国的大新闻。
然而法律的欠缺,使深受其害的消费者无法向生产者索赔。消委会为消费者维权也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只能对违法者处以2000元罚款。与此同时,福建农学院教师集体购买到假冒伪劣电视机无法解决、国外进口冷暖风机质量差无法处理等事件,“于是,社会上呼吁设立一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的呼声愈来愈高。”
1987年2月,福建省消委会受省人大委托组织起来一套《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班子。“白手起家”的起草小组查阅了国内外大量的相关资料,再结合福建省消委会2年多的工作经验,很快形成了初稿,并先后改了六次,但分歧依然还在,于是,起草小组决定进京听取全国人大和中消协对条例的意见。
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连续3次听取福建关于条例起草有关情况的介绍。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名誉会长的王任重同志亲自在草稿上作了审阅修改后批示:“此条例很好,可供各地参考。”
1987年9月4日,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条例的问世,填补了我国经济立法工作的一项空白。
3北京国贸搜身案推动“尊严有价”入法
“要是从《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颁布算起,中国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历史已经不止20年。”陈剑说,“在20多年的时间里,也发生了众多标志性维权案件,这些案子的成功不断推动着老百姓维权意识的提升。”
1991年12月23日,北京两位女青年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下属的超市购物时,因被疑有未付账商品而被超市强行搜包。不堪其辱的两位女青年将超市告上法庭。1992年11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受害人最终获得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此事首开消费者维护人格尊严之先河。‘尊严有价’,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陈剑告诉记者,进入20世纪90年代,消费者权益受损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层出不穷。消费者对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终于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此前后,广东、上海、浙江、重庆等地陆续出台的地方消保条例,也对精神赔偿做出了“明码标价”。如广州规定精神赔偿至少5万元;重庆则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最高赔偿额为10万元。
“另一个维权名人就是消法的起草人之一,何山,他是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积极倡导者。”1996年4月24日,何山从某商行买下两幅徐悲鸿先生的作品。5月13日,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
法学家“以身试法”,在当时轰动一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此前虽然也有王海知假买假打假的案件,但那些都只是王海与商家的交涉,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何山打假直接进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无疑是向商业欺诈行为投出的一颗定时炸弹。
“这个案子回击了‘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议论,明确了疑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应当获得双倍赔偿。昭示了消费者请求双倍赔偿不是商家的恩赐,而是消费者自身应有的法定权利,受到欺诈的消费者应当勇敢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一个标志性案件就是邱建东‘为一元钱长途电话费打官司’的案件。”陈剑告诉记者,“这个案子标志着消费维权开始向服务欺诈深入。”1997年年底,邱建东分别拿到北京市西城区与东城区法院的两份判决书,法院的判决对邱建东来说是一胜一负,似乎打了一个平手。“不过这却是消费者维权迈出的一大步。”陈剑说。
4维权视角更高端更广阔更理性
据陈剑透露的数据显示,从1994年到2012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侵权投诉1208.9万件,成功率高达94.8%,挽回经济损失112.6亿元。这些数据看上去冷冰冰,但其孕育的变化确实实实在在的。
据陈剑介绍,从这些数字中,能够看出这样一些变化,首当其冲的就是,以前的投诉多为百货行业,而现在的服务业的投诉也在逐年增加;其次,原来投诉的多为低价商品,而现在出现了高档商品的侵权投诉,比如车子、房子;再次,现在消费者维权延伸到了更新的消费领域,比如电视购物、网购。
“另外,如今的消费者,关注的角度也发生了变化。”以前多是产品质量的角度,现在延伸到了精神、环境保护等;以前多是替自己维权,现在有更多的人在打公益维权官司;以前的消费者多数会屈从于行业惯例,现在他们愿意通过法律手段据理力争,试图推动制度的完善。
此外,针对人格权和人身权的侵权投诉也是屡见不鲜,更可喜的是,现在的消费者维权不再是孤军奋战,他们愿意也能够找到有着同样维权需求的人形成群体力量,最后,中国的消费者对于“洋货”的崇拜已经趋于理性,他们敢于提出质疑为自己维权,“比如最近苹果公司针对中国维修和保修政策道歉的事情就是最好的证明。”陈剑笑着告诉记者。
新报记者王搏任博